去年8月6日晚7时30分许,池某带自己的小狗在仓山某小区散步,途中遇到高某牵着一只金毛犬散步。高某的金毛犬体重近40公斤,一下子挣脱高某的牵引,扑向池某。见自己无法拉住金毛犬,高某连忙叫池某跑开,让两狗相斗。
池某护狗心切,用力拉住自己的宠物狗,想将两只狗劝开。当高某重新将金毛犬拉回时,池某左手臂内侧已被狗咬伤,当晚送医院治疗,花费920元。事后,双方为赔偿问题发生矛盾。高某认为池某不是被金毛犬所咬,拒绝赔偿。池某遂将高某告上法庭。
法院开庭审理时,池某提交了监控录像、病历等证据,高某则没有提交自己的证据。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诉讼期间,池某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证实。而高某本应当就其饲养的狗没有咬到池某及池某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但高某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法院认为高某应承担不利后果,遂作出判决。
(来源: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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